本报记者报道 业主不愿交纳改造电路费用,物业公司遂以停电“回应”。近日,通州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必须将电卡交给业主。
2005年2月4日,许先生入住通州某小区,发现小区一直按临时用电的标准收取电费。当年9月,小区改造用电系统。许先生拒绝交纳改造费用,物业便没有从供电局取出许先生家的电卡(只有物业公司才可以为业主从供电局领取电卡),从2006年元旦开始,许先生家一直未能通电。
为此,许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供电,按本市标准代收电费,并赔偿自己租房费用6000元,返还多收电费330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对业主所住房屋的供电进行限制。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将电卡交付许先生。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但未支持许先生提出的赔偿房租损失的要求。判决后,许先生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