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局、市容环境管理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讨论批准并报经四川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
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
(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
(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
(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元;
(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元/吨。
三、征收方式:
自收自运地区、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委托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收取。其他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收取。
四、减免对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开征时间:
我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征收。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袋装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费”和“集装桶生活垃圾清运服务费”停止收取。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到市物价局申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正本,被委托收费单位申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副本。
六、我市除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