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立完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监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包括房地产策划、营销代理,下同)业务,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以下简称《资质备案证书》)。
机构注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注册地在其他区(市)县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资质备案证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三、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其余专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设立分支机构应有1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四)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其它。
四、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应交验以下资料:
(一) 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 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 公司章程;
(五) 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六) 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 其他。
五、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备案证书》变更手续,换发《资质备案证书》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六、2004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在2005年12月30日前重新申办《资质备案证书》。
七、未办理资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责令其停止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资质备案实行年检制度,并予公示。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